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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破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30號聲 請 人 甲○○

乙○○

之2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財產狀況說明書。

二、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

三、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

四、提供履行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

五、向銀行借貸之借據。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和解
裁判日期:2007-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