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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破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30號聲 請 人 甲○○

乙○○上二人共同

之2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財產狀況說明書內未說明聲請人實際所積欠之債務數額各為若干。

二、債權人清冊未列國稅局為債權人,和解方案又稱有欠稅,互相矛盾,請說明。

三、隆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卡

四、聲請人二人之薪資所得證明。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和解
裁判日期:2007-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