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30號聲 請 人 甲○○
乙○○上二人共同
之2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財產狀況說明書內未說明聲請人實際所積欠之債務數額各為若干。
二、債權人清冊未列國稅局為債權人,和解方案又稱有欠稅,互相矛盾,請說明。
三、隆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卡
四、聲請人二人之薪資所得證明。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