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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破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30號聲 請 人 甲○○

乙○○前列二人共同

之2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和解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

14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應補正 (一)、財產狀況說明書說明聲請人實際所積欠之債務數額各為若干。(二)、債權人清冊未列國稅局為債權人,和解方案又稱有欠稅,互相矛盾,請說明。(三)、隆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卡。(四)、聲請人二人之薪資所得證明等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本院上開裁定已於96年11月20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和解
裁判日期:2007-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