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更字第1號聲 請 人 百岳車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監查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百岳車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酌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監查人甲○○之報酬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破產法第84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監查人準用之,破產法第12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百岳車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財團之所有財產已於97年2月20日全數拍賣完畢,總計得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伊原本係百岳車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因公司未依約支付薪資,而成為公司之債權人,因伊未曾擔任過監查人,為善盡監查人職責,伊多方詢問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且參閱相關法令,以監督破產管理人進行破產程序,爰聲請酌定期報酬云云。
三、查本件破產財團之所有財產經拍賣總計得款為0000000元,本院審酌本件破產事件之繁簡程度、期間、及監查人甲○○為善盡監查人職責,多方詢問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員,且參閱相關法令,以監督破產管理人進行破產程序,所付出之心血、與參酌拍賣總計得款0000000元等因素,認本件破產監查人甲○○之報酬應以三萬元為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