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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2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67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榮民自費安養中心間確認遺贈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所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規定,繳納裁判費;或提供相關資料供本院審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亦未提供訴訟資料供本院審酌訴訟標的價額,則以本裁定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7,335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裁判日期:2007-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