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07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送達代收人 丁○○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撤銷贈與無償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93,9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