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35號原 告 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溢領薪資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47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文斌裁判案由:返還溢領薪資裁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7-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