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37號原 告 台灣汽車客運股份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清達上列原告因返還補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間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79,8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9,68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