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3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68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交付不動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40,000元,應徵裁判費16,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裁判案由:交付不動產等
裁判日期:2007-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