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6號原 告 施健隆即戽斗企業行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 律師複 代理 人 盧志科 律師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以書狀具體表明與訴外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各自所有之土方範圍(含面積及深度),並提出應送達對造之繕本一件,或逕將該繕本送達對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淑美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