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24號上訴人 即原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人間確認拍賣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0,000元,,應徵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