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79號上訴人即被 告 乙○○
2號訴訟代理人 甲○○
號21被上訴人即原 告 黃招治即祭祀公業黃神潭之管理人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12月31日通知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97年1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法 官 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