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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7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48號上 訴 人 甲○○上列當事人因確認借貸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38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僅得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

書記官 魏淑美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日期:2007-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