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48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因確認借貸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
年10月1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裁定並於96年10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淑美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