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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7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48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因確認借貸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

年10月1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裁定並於96年10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淑美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日期:2007-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