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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7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40號上 訴 人 乙○○

丙○○○被上訴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12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12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永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西武

裁判案由:撤銷不動產贈與
裁判日期:2008-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