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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7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95號上 訴 人 乙○○

1號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上 訴 人 戊○○

弄9號甲○○被 上訴人 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不動產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

1 月2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97年2 月13日及97年2 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4 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永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裁判案由:移轉不動產登記
裁判日期:2008-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