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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8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16號原 告 保證責任彰化縣農漁生產合作社

巷67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看守寮之持分共同所有及管理使用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440,548元,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費用,應徵收裁判費用新臺幣二萬三千零三十二元,尚未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第二審訴訟費用,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德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魏淑美

裁判日期:2008-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