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95號上訴人即原 告 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保證責任鹿港信用合作社間請求收取訴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者,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一、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7,734元。
二、上訴狀及繕本應補蓋上訴人乙○○之印章或簽名。
三、96年11月7日提出之委任狀,應補蓋上訴人乙○○、甲○○之印章或簽名。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美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