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68號原 告 邱煥火即祭祀公業邱烋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邱垂勳律師複代理人 陳孟萱律師被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請屆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滿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雪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