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68號
上訴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煥火即祭祀公業邱烋管理人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39,4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滿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雪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