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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訴字第 9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81號原 告 戊○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甲○○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戊○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訴訟人設台北市○○路○號法定代理人利明献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戊○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乙○○住同上」;另事實及理由欄甲、程序方面之二、整段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之記載為「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戊○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訴訟人設台北市○○路○號法定代理人利明献住同上」,及事實及理由欄甲、程序方面之二、之記載,互核卷內資料,均顯係誤植,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永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裁判日期:2008-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