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財管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財管字第59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乙○○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賴岳佑(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彰化縣員林鎮萬年巷二一號)為被繼承人乙○○(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彰化縣員林鎮萬年巷二一號,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又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因滯納84年度綜合所得稅,聲請人前於民國

91 年12月10日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執行在案,惟乙○○於92年03月20日死亡,其依民法第1138條所定各順序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致聲請人對於被繼承人之遺產無法辦理核定事宜,爰聲請鈞院指定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上開聲請人之主張,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被繼承人乙○○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本院95年03月08日彰院鳴家勇92年度繼323字第0950011322號函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2年度繼字第323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無訛,自堪信為真實。

四、次查,乙○○之配偶已經死亡,而賴岳佑為被繼承人乙○○之長子,00年00月00日生,其與被繼承人關係密切,又與被繼承人為同一戶籍地,此有卷附戶籍謄本可稽,衡情對被繼承人乙○○之債權債務關係應較他人清楚,且年紀又非老邁,應堪勝任遺產管理之務。綜上,認本件選任賴岳佑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應為適當,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08-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