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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重家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原 告 乙○○

甲○○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石娟娟律師

陳國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信託無效暨繼承回復請求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5,855,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1,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德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裁判日期:2007-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