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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重家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甲○○

丁○○戊○○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人間確認信託無效暨繼承回復請求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55,050元,應徵裁判費227,35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秀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裁判日期:2008-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