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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6 年重家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乙○○

戊○○己○○丁○○被上訴人 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無效暨繼承回復請求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2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7 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秀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裁判日期:2008-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