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乙○○
戊○○己○○丁○○被上訴人 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無效暨繼承回復請求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2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7 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秀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