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抗 告 人即上訴人 乙○○視同抗告人即上訴人 戊○○
己○○丁○○相 對 人即被上訴人 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信託無效暨繼承回復請求權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7年8 月1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97年8 月4 日已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227,352 元,原裁定法院認抗告人迄未補繳而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與事實顯有出入,爰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等語,並提出繳費收據乙紙為證。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院於97年
8 月13日以抗告人未繳納第二審上訴裁判費,而駁回抗告人之上訴時,確有漏未查悉抗告人前開已補繳裁判費之情事,故本院前開所為駁回抗告人上訴之裁定,於法即有未合,抗告人聲明撤銷原裁定,即難謂無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秀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