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立夫醫藥研究文教基金會間請求給付贈與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連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