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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7 年促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1號債 權 人 丁○○原名:黃坤

號上列債權人丁○○(原名:黃坤山)因與債務人甲○○等五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丁○○(原名:黃坤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甲○○、己○、戊○○○○○○、乙○○、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權人業已履行和解協議書第四條約定義務之證明。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08-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