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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7 年保險字第 26 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保險字第26號原 告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夏銘賢訴訟代理人 林帝璋

陳曉鳴被 告 賴世能特別代理人 賴秀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理賠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貳仟叁佰元,及自民國99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㈣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叁拾柒萬肆仟壹佰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若以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貳仟叁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㈤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列本件法定代理人賴秀玉為被告,嗣於民國(下同)97年11月24日將被告變更為賴世能,原列名之被告賴秀玉為法定代理人,原告雖主張為被告之更正,惟查訴訟當事人之一造變更即涉及訴之三要素即當事人、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中之一要素變更,核屬訴之變更,被告對訴之變更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視為同意訴之變更,此見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2項規定即明,原告訴之變更即為法之所許,先以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為保要人及被保險人於91年8 月1日向原告公司投保多項保險契約,包括「永泰終身保險」10萬元,並附加「定期保險」40萬元、「每次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5 萬元、「傷害保險」10萬元、「日額型住院醫療終身保險」10單位、「安心終身健康保險」2 單位,並以被告為指定受益人,嗣其因缺氧性腦病變多次向本公司申請多項醫療保險理賠金如附表所示共計新台幣(下同)112 萬2,300元,惟查,緣被告之法定帶理人賴秀能向鈞院聲請禁治產宣告時,96年10月31日裁定中敘及被告係因燒炭導致之缺氧性腦病變,系爭日額型住院醫療終身保險契約第24條規定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即自殺及自殺未遂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或手術治療者,原告公司不負責賠償即保險契約之除外條款,原告依據民法第92條第2項規定「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且被告之病歷經鈞院送行政院衛生署鑑定原告確為一氧化碳中毒,原告此撤銷給付理賠金之債權行為後,依據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上開不當利之款項,本金部分求為判決如主文,利息部分則自97年11月24日變更訴狀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遲延利息給付並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等語。

三、被告則以:否認有自殺之行為,原告於91年8月1日以自己為被保險人與原告訂立保單號碼為0000000000號之「永泰終身保險」,及附加「日額型住院醫療終身保險」,嗣因被保險人即被告於93年2月11日起因缺氧性腦病變等疾病在光田綜合醫院等醫療單位住院治療,則被告依據「日額型住院醫療終身保險」第10條:「被保險人於本條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或因此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確定必須住院治療時,本公司自其住院之日起至出院之日止,按本附約給付各項保險金」之約定,原告固主張被告係因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含自殺及自殺未遂)所致,原告固援引96年度禁字第95號民事裁定理由載有「賴員為台灣省彰化縣籍48歲離婚男性,民國93年3月因燒炭導致缺氧性腦病變…」為憑,主張係被告自殺未遂行為所致,惟上開裁定理由並未認定被保險人所患缺氧性病變係因其自己之故意行為所導致,原告之主張已屬無據,此外,被保險人於世故發生前,其身體健康,並無任何厭世之表徵,亦未留下任何輕生之字據或遺書,即無證據證明原告係故意自殺,因此,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等語資為抗辯。

四、經查:本件兩造所爭執者為被告是否有權受領原告之住院保險給付,即須究明被告住院是否單純生病或自殺未遂所引起,如係後者為兩造所訂保險契約第24條除外條款,被告所受領者經原告撤銷給付之債權行為後即構成不當得利,原告因此得向被告請求返還如主文所示之受領金額,經本院調取被告如附表所示署立彰化醫院、光田、長森及伍倫醫院之病歷送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意見以:【㈠病人主要致病之原因為「一氧化碳中毒」:病人於93年1月8日被發現神智不清,經秀傳紀念醫院驗出一氧化碳血紅素結合量達40%,超過一般人正常值(非抽煙者〈3 %、抽煙者為〈10%~15%),所以可以確定是一氧化碳中毒之診斷。雖然過去病史曾有手術相關紀錄,但術後並未有神經損傷之併發症,且恢復良好,所以與過去手術無關。單就案發後之就醫紀錄,而缺乏案發現場之環境狀況,及案發前病人之身心狀態之客觀事證分析,難以僅憑案發後醫療紀錄推斷是否係自殺行為。㈡案發後「缺氧性病變引發神經功能障礙及癲癇症」是「一氧化碳中毒」之相關合併症:病人經秀傳醫院診療後神智清楚出院,不料於93年2 月2 日11:30再度被發現神智不清倒於路上,被119 救護車送至光田醫院,神經內科醫師經腦波檢查(EEG )及腦部磁振掃描(MRI )等儀器檢測,皆判定為缺氧性腦病變。依相關病歷紀錄,除缺氧性病變外,並未能證實還有其他並存之疾病,所以推論後續之神經病變仍與一氧化碳中毒有關。根據一氧化碳中毒相關文獻記載,由於一氧化碳中毒急性期導致組織缺氧,所以會產生「缺氧性腦病變」。一氧化碳中毒所引起之缺腦性病變,約有40%之病人會產生延遲性神經精神症候群,亦即急性期過後,仍會逐漸產生各種不同程度之人格改變、認知困難及運動神經功能障礙,以及癲癇發作。而腦部磁振掃描可以發現在蒼白球(globus pallidus )及深部白質區有異常訊號。病人經初次就醫後,雖神智恢復正常,但經過一段時日又再度出現神智不清等後續神經系統症狀,應符合一氧化碳中毒引發缺氧性腦病變之臨床病徵。雖然病人於案發前有藥物濫用,腹部及脊椎手術病史,但卻未有術後神經功能損傷之記載,所以可以排除手術與案發後病症之相關性。㈢「肺部感染」及「壓瘡感染」導因於神經功能衰退之併發症,應與「一氧化碳中毒」有關:由於腦部病變導致功能衰退,病人神智不清、無法活動而長期臥病,亦影響其排尿及咳痰功能,故容易導致泌尿道及肺部感染,若嚴重感染更會引起敗血症,甚至休克。依病歷記載,病人自光田醫院出院後,反覆因感染問題至行政院衛生署彰化醫院及伍倫醫院住院治療,甚至93年5 月14日至10月31日因休克,至長森醫院加護病房救治。

而壓瘡感染是因為病人無法自主翻身,長時間皮膚壓迫缺血,而潰瘍感染所致,所以在加護病房期間,接受三次清創手術,仍屬於相關併發症。】,是由以上鑑定意見以觀,原告住院相關病症確係一氧化碳所肇致,另外鑑定意見㈣所列「高血壓」、「慢性阻塞性肺炎」雖與一氧化碳中毒無直接關係,但有可能會因一氧化碳中毒後身體狀況不佳,使情況更嚴重,另鑑定意見㈤胃腸功能障礙及疑似腸阻塞可能與本案疾病所衍生之後續併發症有關,另第㈥項「缺血性心臟病」雖認定無法認定與一氧化碳直接關之傷害,似亦未排除間接傷害之可能性,有行政院衛生署99年8 月11日以衛署醫字第0990210793號函送編號0000000 號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書在卷可稽,再參考卷附光田醫院之護理紀錄均記載原告係燒碳自殺,與上開一氧化碳中毒之症狀記載相符,是原告主張被告係燒碳致一氧化碳中毒而引起相關病症住院而支出相關之醫療費用即屬可信,原告主張依兩造所締結之保險契約第24條第㈠項第1 點規定被保險人訂約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故意自殺不在理賠範圍內之除外條款,爰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請求被告返還「非債清償之不當得利」(見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739號判例),既已舉證證明,所請即應准許,其併請求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因原告為訴之變更改列被告為訴訟對象,97年11月24日變更後之訴狀雖向被告為送達,因被告已然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舊法為受禁治產宣告之人),本院調查因其並無合法選任監護人,有本院96年度禁字第95號裁定及調閱之99年度監字第91號卷宗可稽,該送達自非合法,由本院選定賴秀玉為特別代理人,按民法第229 條第1 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本件利息起算自應自99年11月19日繕本合法通知被告之特別代理人賴秀玉之翌日起算即99年11月20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算至清償日之利息應併予准許,超過部分則不應准許。

五、假執行之宣告: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原告勝訴部分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分別宣告之。至原告之訴駁回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國立附 表:賴世能(Z000000000)歷次住院明細資料┌──────┬────┬────┬──┬─────┬─────────┬───┐│就診醫院 │住院日期│出院日期│住院│金額(元) │病因 │診斷書││ │ │ │日期│ │ │ │├──────┼────┼────┼──┼─────┼─────────┼───┤│光田 │93.02.11│93.03.03│22 │ │缺氧性腦病變、敗血│P1-P3 ││署立彰化醫院│93.03.15│93.04.19│36 │560,500 │症、缺氧性腦病變、│ ││長森 │93.05.14│93.08.13│92 │ │癲癇、泌尿道發炎、│ ││ │ │ │ │ │缺血性心臟病 │ │├──────┼────┼────┼──┼─────┼─────────┼───┤│長森 │93.08.14│93.10.12│60 │257,500 │敗血性休克、肺炎併│P4 ││ │ │ │ │ │呼吸衰竭、泌尿道感│ ││ │ │ │ │ │染、疑腸阻塞、C型 │ ││ │ │ │ │ │肝炎、壓瘡併傷口感│ ││ │ │ │ │ │染、抽蓄 │ │├──────┼────┼────┼──┼─────┼─────────┼───┤│長森 │93.10.13│93.11.27│46 │126,500 │敗血性休克、肺炎併│P5 ││ │ │ │ │ │呼吸衰竭、泌尿道感│ ││ │ │ │ │ │染、疑腸阻塞、C型 │ ││ │ │ │ │ │肝炎 │ │├──────┼────┼────┼──┼─────┼─────────┼───┤│長森 │94.01.03│94.02.22│51 │110,250 │休克、支氣管炎、缺│P6 ││ │ │ │ │ │氧性腦病變、癲癇 │ │├──────┼────┼────┼──┼─────┼─────────┼───┤│長森 │94.05.21│94.05.26│6 │47,250 │慢性阻塞性肺病合併│P7-P8 ││伍倫 │94.06.06│94.06.11│6 │ │二度感染、高血壓、│ ││ │94.10.29│94.11.12│15 │ │胃腸功能障礙、褥瘡│ ││ │ │ │ │ │併感染發燒及低血鉀│ ││ │ │ │ │ │、泌尿道感染 │ │├──────┼────┼────┼──┼─────┼─────────┼───┤│伍倫 │95.05.26│95.05.31│6 │20,300 │癲癇重症、缺氧性腦│P9-P10││伍倫 │95.06.15│95.06.19│5 │ │病變、胸椎外傷術後│ ││ │ │ │ │ │、低血壓 │ │├──────┼────┼────┼──┼─────┼─────────┼───┤│ │ │ │合計│1,122,300 │ │ │└──────┴────┴────┴──┴─────┴─────────┴───┘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理賠金
裁判日期:201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