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44號彰化市三民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即聲明人 丙○○
乙○○丁○○甲○○戊○○
87上列當事人間聲明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聲明不予備查。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清算人聲明意旨略以:彰化市三民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民市場公司)業據經濟部命令解散廢止公司登記,三民市場公司召開股東會推選清算人丙○○、乙○○、丁○○、甲○○、戊○○,並經向本院申報三民市場公司之清算人准予備查。經依公司法規定進行清算程序,清算人分別於97年1月11日及同年5月23日召開清算程序會議清算完結,提經三民市場公司管理委員會討論通過,分別於97年1月22日及同年5月23日分別函送各股東查核承認,結算表冊於同年6月16日股東會承認。並提出三民市場管理委員會97年1月22日三市管字第九七0五號、97年5月23日三市管字第九七一七號及97年6月17日三市管字第九七一九號等函文、三民市場公司清算收支表、損益表、分派剩餘財產清冊等件為憑。
二、經查,三民市場公司前經經濟部命令解散,並由聲明人即清算代表人向本院呈報清算人,本院准予備查一節,經本院調閱上開卷證查核無訛,應認為屬實。次查,三民市場公司既已進入清算程序,應依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規定開始進行清算程序自明。按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公司法第327條定有明文。然遍查清算人聲明清算完結所附事證,未見清算人於開始就任後,依法接續三次以登報或其他公告方式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申報其債權,並聲明逾期不申報不列入清算之程序,或清算人明知有哪些債權人,而個別通知該債權人依上開期限申報債權及逾期效果。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規定。本院依法於97年7月7日函知清算人補正上開欠缺之事證,有上開函文在卷可考,經清算人收受送達後,於同年月9日具狀提出「1.三民市場管理委員會97年1月22日三市管字第九七0五號與雙掛號收執;
2.97年5月23日三市管字第九七一七號與雙掛號收執;3.97年6月17日三市管字第九七一九號等函與雙掛號收執等三次文件」資為補正云云,惟觀之上開文件分別為「三民市場公司墊付款及利息明細表、第二次委員會議紀錄簽收表與雙掛號收執」;「三民市場公司清算分派剩餘財產清冊、第三次委員會議紀錄簽收表與雙掛號收執」;「清算分派剩餘財產清冊、股東會議簽到表、第二次會員大會簽到表與雙掛號收執」等情,均屬開會目的所為之簽到或通知,並非為債權申報之公告或通知申報債權,據此,本件上開清算程序,既有上開部分未完成,清算人其後之剩餘財產分派及各項表冊之製作,即難認為合法。故本件聲明,於法不合,自不予備查。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魏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