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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7 年司促字第 104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0482號債 權 人 彰化縣溪州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丁○○代 理 人 甲○○上列債權人彰化縣溪州鄉農會因與債務人丙○○等六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溪州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97年1月2日新修正之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依本件聲請狀內卷附資料所載,債務人乙○○等人乃是繼承債務人林拾貳之保證契約債務,請本件債權人提供原主債務人丙○○未依借款契約償還借款本息之資料明細,或具狀釋明並提供債務人林拾貳已發生代負履行保證契約債務之時間日期及其佐證依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08-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