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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7 年司促字第 31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158號聲 請 人 黃志雄上列聲請人黃志雄與相對人內政部營建署間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確定證明書,聲請人黃志雄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於民國96、97年間,重要文件(如電信費、信用卡及水電費等帳單)寄送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7-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