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108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法定代理人 甲○○被繼承人 乙○○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聲請人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台幣7萬6560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中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略以: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財產(遺產)之現值1/100,民法第1183條、「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按聲請人前經鈞院以96年度財管字第41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之遺產管理人在案。現有遺產:即坐落彰化縣○○鄉○○段○○○○號、面積266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最低拍賣價格新台幣(下同)525萬2000元,其上建物部分包含已登記及未保存登記部分建物門牌彰化縣○○鄉○○路○○○巷○○號(建號分別為
234 、488、489號,面積分別為373.65、2187.5、266.97平方公尺,最低拍賣價格分別為497萬3000元、65萬元、242萬4000 元),權利範圍全部;另落彰化縣○○鄉○○段219地號、面積135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最低拍賣價格266萬3000元,其上建物部分未保登記部分:建號490、面積123
1.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最低拍賣價格35萬元。以上總共合計為1631萬2000元,現為鈞院民事執處強制執行中(育股、97年度執字第15161號),爰聲請裁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並提出本院民事裁定、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發文字號彰院賢97執育字第15161號)等為證,自堪信為真實,核與上開法條尚無不合。惟拍賣公告之備註七載明「甲標編號2(即488建號)、乙標建物(即490建號)由第三人詹益垣建造使用,已同意併土地拍賣.... 」,即依目前資料所示,此二筆建物,尚難認係遺產,應予剔除(即剔除65萬元、35萬元),故遺產總值應為1531萬2000元。聲請人固以遺產總值1/100請求酌定報酬,惟如此計算,報酬達15萬3120元,但衡諸聲請人並未詳列其特別付出之辛力,請求如此高額之報酬,容有未洽,應予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7萬6560元較適當。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