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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7 年家聲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101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

(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因代管被繼承人甲○○遺產事件,聲請酌定遺產管理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期間之遺產管理報酬,酌定為新臺幣玖仟伍佰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時,或召開有困難時,遺產管理人得依法聲請法院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非訟事件法第166 條第1 項第3 款、第168 條參照。且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此觀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經鈞院以96年度財管字第57號民事裁定,指定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現被繼承人甲○○之遺產已為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鈞院民事執行處以96年度執字第15095 號清償票款事件強制執行中,而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現值,依鈞院所定最低拍賣價格為新台幣(下同)950,000 元,爰請求鈞院酌定聲請人遺產管理人報酬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現值950,000 元之1% 即9,500元等語,並提出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57號民事裁定影本、本院民事執行處97年9 月8 日彰院賢96年度執乙字第15095 號通知函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甲○○遺產經本院以96年度財管字第57號民事裁定指定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有該份民事裁定影本為證,堪信屬實。又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總現值應以本院所定最低拍賣價格950,000 元為準,復有本院民事執行處97年9 月8 日彰院賢96年度執乙字第15095 號通知函影本可憑,而本件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爰依上開規定,按遺產總值1%酌定管理報酬為9,500 元較為適宜。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秀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謝志鑫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裁判日期:2008-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