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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7 年家聲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14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法定代理人 乙○○被繼承人 甲○ 原籍彰化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台幣31961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中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財產(遺產)之現值1/100,民法第1183條、「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96年度財管字第12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在案,經查鈞院95年度執字第8915號債權人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甲○等間清償強制執行事件正在執行中,為聲請參與分配,爰依規定裁定遺產人管理報酬。經查,被繼承人甲○,現有財產現值(三筆坐落彰化市○○段土地現值共新台幣319萬6121元)之百分之一即新台幣3萬1961元,為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並提出本院民事裁定96年度財管字第12民事裁定(影本)、土地查詢資料為證,自堪信為真實,且核與上開法條尚無不合,爰裁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如主文所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玲英

裁判日期:2008-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