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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7 年家聲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23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代管被繼承人乙○○遺產事件,聲請酌定遺產管理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期間之遺產管理報酬,酌定為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陸拾元。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時,或召開有困難時,遺產管理人得依法聲請法院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此觀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上開遺產,係指國有財產局或辦事處經法院依規定裁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遺產,前揭作業要點第2條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經鈞院以90年度管字第1號民事裁定,指定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又被繼承人之債權人陳義豐聲請台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執字第75331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正執行中,為聲請參與分配,請求酌定遺產公告地價百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69,960元之管理報酬等語。並提出鈞院90年度管字第1號民事裁定影本、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乙○○遺產經本院以90年度管字第1號民事裁定指定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90年度管字第1號裁定影本為證,堪信屬實。又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總現值計為6,996,000元,亦有聲請人所提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影本二紙在卷可稽。查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爰依上開規定,按遺產總值百分之一酌定管理報酬為69,960元,是認聲請意旨,核無不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蔡杰玲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裁判日期:2008-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