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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7 年家聲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25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法定代理人 乙○○被繼承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聲請人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台幣1萬8880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中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財產(遺產)之現值1/100,民法第1183條、「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95年度財管字第27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民國94年12月29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在案。現有遺產一筆土地,即坐落彰化縣○○鎮○○段○○○○○○號、權利範圍全部(97年1月8日鑑定價格新台幣188萬8000元),為鈞院民事執處強制執行中(97年度執字第124號),爰聲請裁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並提出本院民事裁定、佳宏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報告書等為證,自堪信為真實,且核與上開法條尚無不合,爰裁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如主文所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謝玲英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裁判日期:2008-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