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7 年家聲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26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法定代理人 乙○○被繼承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聲請人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台幣1萬5830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中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財產(遺產)之現值1/100,民法第1183條、「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95年度財管字第22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93年1月25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在案。現有遺產一筆土地,即坐落彰化縣○○鎮○○○段○○○○○○○號、面積

60.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97年1月28日鑑定價格新台幣90萬8000元);建物部分,包含已登記及未登記部分(東北斗段建號:1096、1991)建物門牌彰化縣○○鎮○○路○段○○○ 巷○○號(97年1月28日鑑定價格計:67萬5000元),總共合計為158萬3000元,且為鈞院民事執處強制執行中(莊股),爰聲請裁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並提出本院民事裁定、理德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價報告書、估價摘要表等為證,自堪信為真實,且核與上開法條尚無不合,爰裁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如主文所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玲英

裁判日期:2008-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