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54號聲 請 人 丙○○代 理 人 甲○○相 對 人 漢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民事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中關於「乙○○」之記載,應更正為「漢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秀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