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7 年家聲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69號聲 請 人 李思樟律師

(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代管被繼承人甲○○遺產事件,聲請酌定遺產管理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期間之遺產管理報酬,酌定為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壹拾參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時,或召開有困難時,遺產管理人得依法聲請法院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非訟事件法第166 條第1 項第3 款、第168 條參照。且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此觀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經鈞院以95年度財管字第58號民事裁定,指定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現被繼承人甲○○之遺產已為債權人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鈞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96年度執字第17561 號,秋股),並經第三人陳信宏以新台幣(下同)4,403,000元拍定在案。而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現值,因被繼承人甲○○與訴外人林銘雲持分比例相同,可依卷附附表編號1 至

6 號土地及建物部份編號1 、2 所示拍定價額之總合4,302,

500 元之二分之一,即2,151,250 元。另依前開說明,聲請法院酌定報酬,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遺產現值1%,是聲請人請求鈞院酌定報酬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現值2,151,250元之2.5%即53,781元等語,並提出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58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本院民事執行處97年4 月11日彰院賢執秋96年度執字第17561 號通知函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甲○○遺產經本院以95年度財管字第58號民事裁定指定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有該份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堪信屬實。又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總現值計為2,151,250 元,其各筆遺產土地公告現計算方式詳見本院民事執行處97年4 月11日彰院賢執秋96年度執字第17561 號通知函附表所列。而本件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爰依上開規定,按遺產總值1%酌定管理報酬為21,513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較為適宜。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秀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裁判日期:2008-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