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73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法定代理人 乙○○被繼承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中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財產(遺產)之現值1/100,民法第1183條、「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95年度財管字第2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遺產管理人在案。現被繼承人有遺產,即坐落彰化縣○○鎮○○段○○○○○○○○號、面積1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最低拍賣價格95萬元);坐落彰化縣○○鎮○○段○○○○○○○○號、面積7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最低拍賣價格5萬元);建物部分,包含已登記及增建部分(建號:304、381)建物門牌彰化縣○○鎮○○路○○○巷○○號(拍賣最低價格計:200萬元);總共合計為300萬元,且為鈞院民事執處強制執行中(96年度執字第30148號、洪股),爰聲請裁定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並提出本院民事裁定、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為證,自堪信為真實,且核與上開法條尚無不合,爰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