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89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法定代理人 乙○○代 理 人 丙○○被繼承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聲請人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台幣柒萬伍仟伍佰伍拾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中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財產(遺產)之現值1/100,民法第1183條、「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96年度財管字第38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之遺產管理人在案。現有遺產: 即坐落彰化縣彰化市○○段○○○○○○○號、面積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最低拍賣價格127萬8000元);落彰化縣彰化市○○段○○○○號、面積74.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五分之二,最低拍賣價格27萬9000元);建物部分包含已登記及未登記部分(建號138)建物門牌彰化縣彰化市福山莊59之35號(最低拍賣價格:86萬3000元),落彰化縣彰化市○○段○○○○號、面積78.4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五分之二,最低拍賣價格29萬3000元);建物部分包含已登記及未登記部分(建號139)建物門牌彰化縣彰化市福山莊59之34號(最低拍賣價格:86萬3000元)、落彰化縣彰化市○○○段○○○○○○○號、面積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二分之一,最低拍賣價格9000元)及同段383-4、383-16、383-26、383-30、383-36地號、面積分別為1、
24、77、18、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均為全部,最低拍賣價格分別為3萬6000元、43萬3000元、290萬9000元、56萬1000元、3萬1000元,總共合計為755萬5000元,且為鈞院民事執處強制執行中(育股),爰聲請裁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並提出本院民事裁定、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發文字號彰院賢95執育字第25980號)等為證,自堪信為真實,且核與上開法條尚無不合,爰裁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如主文所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