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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7 年家聲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90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民事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大陸地區民事確定裁判之規範,係採「裁定認可執行制」,與外國法院或在香港、澳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明定其效力、管轄及得為強制執行之要件,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及強制執行法第四條之一之規定),仿德國及日本之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之規定,就外國法院或在香港、澳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採「自動承認制」,原則上不待我國法院之承認裁判,即因符合承認要件而自動發生承認之效力未盡相同(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三一號判例參照)。我國中央政府自民國三十八年遷台灣以來,迄今約五十年政府之統治權,從未及於大陸地區及原由英國等司法管轄之香港及澳門地區,是前開兩岸三地(四地)實際上各有一定法域為各地區人民之規範,為因應迫切之須要,是以我政府即先後於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制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日公布「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為因應。依港澳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在香港或澳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其效力、管轄及得為強制執行之要件,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及強制執行法第四條之一之規定」。是以香港縱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以後「回歸」中國大陸之統治,然有關香港地區法院所作之判決,自得類同於民事訴訟法上所謂外國判決,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及強制執行法第四條之一之規定,而無庸向我國法院聲請認可。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係夫妻,因感情破裂,業經香港行政地區區域法院以二○○五年度第五二四五號裁判離婚確定,並經我國駐香港中華旅行社驗證屬實,為此聲請認可等語,並提出香港特別行政區離婚暫准判令、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證明書、該案原告聲請書狀,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依聲請人所提資料,固可認定聲請人與相對人之離婚案件,業經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判定兩造婚姻解除,並於西元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確定無訛,惟聲請人所提出者既係香港地區法院所為之裁判,依前開說明,即無庸經本院認可,聲請人得逕持相關證明文件前往戶政機關為登記,是本件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玉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廖建興

裁判案由:認可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2008-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