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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7 年家訴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38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青來律師被 告 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賴火鍵全體繼承人為被告,逾期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夫妻一方行使民法第1030條之1 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係請求他方應就雙方財產及債務,予以清算,以分離夫妻各自財產,並取回應歸其自己財產之行為。故夫妻均生存時,一方為此請求者,應以他方為義務人,固不待論。然夫妻之一方以他方死亡為原因而請求者,自應以他方其餘繼承人全體為義務人,如其繼承人有數人者,並應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53條第1 項參照),以進行清算,於清算中扣除應歸生存配偶之剩餘財產後,方為死亡者之遺產。此時死亡之他方其餘繼承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夫妻之一方以他方死亡為原因請求分配剩餘財產,應以他方其餘繼承人全體為被告,該訴訟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 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故其當事人一方為現仍生存之夫或妻,一方則為死亡他方之其餘繼承人,即兩造為死亡他方之繼承人全體,缺一不可,否則其當事人適格即有欠缺。

二、經查,本件原告以其夫即訴外人賴火鍵死亡為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惟原告起訴時僅列賴火鍵長子、次女為被告,未將賴火鍵其餘子女即其餘繼承人列為被告一併起訴,依上開說明,原告起訴當事人適格顯有欠缺,妥裁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賴火鍵全體繼承人為被告,逾期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秀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裁判日期:2008-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