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41號上訴人 即原 告 甲○○
之4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人之間返還代墊遺產稅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3,935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