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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7 年家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9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複代理人 劉清彬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王能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繼承回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就訴之聲明第二項有關系爭土地請求塗銷繼承登記部分,予以明確記載、聲明(即要塗銷者究系何年、月、日之何種登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田慧賢

裁判案由:請求繼承回復等
裁判日期:2008-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