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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7 年家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繼承回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69,45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3,3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田慧賢

裁判案由:請求繼承回復等
裁判日期:2009-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