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監字第26號聲 請 人 乙○○
弄2號相 對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定聲請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為相對人甲○○○之監護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左列順序定之:㈠配偶... 不能依前項規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民法第111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母,前經鈞院以96年度禁字第115號宣告為禁治產人,惟並未對相對人聲請指定監護人,相對人(禁治產人)之夫,早已亡故,未有民法第1111條第1項之法定監護人。爰經親屬會議,推選聲請人(相對人之次子)為其監護人,以利日後事務之處理等語。經核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本院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親屬會議紀錄、禁治產人其餘子女同意書等為證,堪信聲請人所稱為真實,爰依首開規定,選定聲請人乙○○為禁治產人甲○○○之監護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玲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