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1號聲 請 人 甲○○聲 請 人 乙○○前列二人共同
之2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財產狀況說明書(請再明確說明聲請人甲○○名下不動產扣除抵押債權後尚餘多少財產價值、聲請人二人所持有「隆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現有價值,並提出其確有上開價值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債權人部分:除銀行債權人外,若尚有其他自然人或法人之債權人亦須一併陳報,不得遺漏)。
三、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請再具體說明如欲清償之成數為原債權額之幾成、各債權人之債權各分幾期清償,每期清償多少錢等)
四、提供履行所擬清償辦法之具體且有效之擔保。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