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8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財產狀況說明書(請明確說明聲請人名下各種財產之狀況,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債權人清冊所列債權額之證明文件。
三、提供履行所擬清償辦法之具體有效擔保。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永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8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財產狀況說明書(請明確說明聲請人名下各種財產之狀況,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債權人清冊所列債權額之證明文件。
三、提供履行所擬清償辦法之具體有效擔保。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永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美敏